维持原判:加州案例

问题

非营利性公益公司的董事代表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提起诉讼,如果在诉讼期间董事没有连任,是否会丧失追诉资格?

回答

对法定计划和公共政策考虑要求与公益公司保持持续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特殊和明确的,以确保诉讼是出于公司的利益善意进行的。如果原告没有维持这种关系,法定计划通过司法部长向非营利公益公司提供保护,司法部长可以直接或通过授予个人关系人身份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

上述内容反映了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在特纳诉维多利亚(8/17/2021). 在本案中,原告曾是加利福尼亚州一家非营利性公益公司的董事和总裁,声称其他董事在与其中一名董事作为独立信托受托人的纠纷中批准和解范围时违反了他们的信托义务。

常设的

根据布莱克的《法律词典》,起诉“意味着当事人在本可由法院审理的争议中有足够的利害关系……以获得该争议的司法解决……原告必须在诉讼中有法律保护的有形利益。”

《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法》第5142节规定,下列人员有权就违反慈善信托行为提起诉讼,责令其改正、获得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 公司,或依据第5710节以公司名义的成员。

(2) 公司的高级职员。

(3)公司董事。

(4)对受该慈善信托支配的资产具有追溯、合同或财产权益的人。

(5)司法部长或司法部长授予的任何关系人。

《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法》第5233条规定,下列人员有权就自营交易提起诉讼(如果司法部长是不可缺少的一方):

(1) 公司或根据第5710节以公司名义主张权利的成员。

(2) 公司的董事。

(3) 公司的高级职员。

(4) 被司法部长授予关系人身份的任何人。

前董事被免职的不同结果

在里面特纳,法院承认,第二上诉地区法院在前董事因被免职而非未能当选而未能保持其董事地位的案件中的判决有所不同:

我们认识到,我们在第二区的同事在萨默斯五案中得出了不同的结论。Colette(2019)34 Cal.App.5th 361,364,并确定一家非营利公益公司的一名董事在董事会解除其董事职务后并未失去其地位,该董事提起诉讼,指控另一名董事进行自我交易和不当行为。萨默斯法院还得出结论,初审法院在该案中犯了错误,在原告未能发出适当通知后,没有批准修改,以增加总检察长作为不可或缺的一方。

基于我们已经解释的原因,我们不同意萨默斯法院对法定语言和立法历史的解释,认为该解释背离了连续董事资格要求。(萨默斯,上文,34 Cal.App.5th,第369-370页。)然而,我们注意到萨默斯法院关注的是有关罢免董事和未通知司法部长的公平考虑。我们面前没有这些考虑。

原告地位

如上所述,第5142条和第5233条规定了其中所述诉讼的诉讼资格,除其他外,任何被司法部长授予转介人身份的人。关系人是指被允许以人民或总检察长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利益方,如果起诉权完全属于该官员。

如果司法部长认为授予个人(如前董事)关联人地位以代表公益公司提起诉讼是适当的,则关联人应负责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这种成本转移机制解决了司法部长有限的公共资源问题,是对追求个人利益而非公益公司利益的个人的一种务实检查。

此外,检察总长还负责监督相关程序,这是对不再与公司有明确和特殊关系的人采取报复或骚扰诉讼策略的额外检查。(卡尔。规则的代码。,问。11、第8条[“司法部长在上述程序的任何和每一阶段,均可在其认为适当和适当的情况下,撤回、中止或解除[有关人员的地位];或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承担诉讼的管理工作。”)“原则上,使用调解人允许司法部长在缺席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利用私人资源进行诉讼,但同时保留对诉讼的最终控制权。(站在苏面前,第49页)加州的相关法令和法规扩大了“相关行为的可用性……这可能鼓励‘热心公益的公民’补充司法部长的努力,同时仍然保护慈善机构免受无聊的诉讼。””(Id。在50 p。。)

根据我们的解释,这项法定计划充分保障非牟利公益机构及其受益人不受被控董事耍小把戏或不当企图终止根据法定计划提起的诉讼。它赋予了司法部长的主要监督责任,但也允许司法部长在适当的情况下,根据公共利益,授予可以继续代表公共利益公司进行诉讼的个人相关身份。这些规定要求对关联人进行监督,并要求关联人承担费用,这是对无理诉讼的一种遏制。这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非营利性公益公司及其董事卷入报复或骚扰诉讼的风险,诉讼由心怀不满的人发起,而这些人不再“有狗在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