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合并:综合治理模式

当两个非营利公司合并时,合并后的实体(从法律上讲,为幸存的公司)可能采用与这两家公司截然不同的治理模式。特别是在两家公司都没有陷入危机的情况下,合并后的公司的董事会可以包括每家公司商定的董事比例。但是,每个公司的领导人可能会对董事会的演变以及这种变化可能对各自公司的项目产生的影响感到不安。

选择董事

董事可以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选出:(1)由董事会选举,(2)由成员选举,(3)由指定人指定,或(4)执行有关当然董事的管理文件中的规定。董事的选拔程序通常被编入公司章程中。

在合并谈判中,每一方都可能主张合并后的实体的董事会包括该方的全部或部分现有董事。在某些情况下,合并后的实体的董事会可能会以50:50的比例包括各方的代表。这可能会使每一方感到安慰,即该方优先的价值观和优先事项将继续获得足够的董事会代表。但是,如果合并后不久,与一方有关联的一名董事辞职,会发生什么呢?

例如,如果缔约方和乙方合并所产生的联合实体董事会包括来自各方的7个董事,则1董事的辞职将导致7名派对A和6派对B的董事。如果空缺is filled by the board as a whole, then it’s possible that the directors from party A, who comprise a majority of the board, will cause the election of another director more aligned with advancing the party A values and priorities. That may not be a significant issue for most corporations contemplating a merger, but it could be for some.

在其他情况下,合并后的实体的董事会可能只包括一些从合并成幸存公司的公司中挑选出来的董事消失的公司)。数量越高,保护消失公司利益的更大的代表性。当然,由于每个董事都有个人能力,责任以独立判决行动,以幸存的公司的最佳利益,消失的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保护的职位,可能是不确定的。因此,它的关键也反映了幸存的公司管理文件中消失公司的某些关键利益。

委员会

对于消失的公司来说,通常需要一些安全性,即其计划,价值观和领导并没有与法人实体消失。Apart from, or in lieu of, adding some or all of the disappearing corporation’s directors on the surviving corporation’s board, the merger agreement may provide for a committee consisting of the disappearing corporation’s directors to provide intermediate level governance over the activities previously operated by the disappearing corporation. However, such committee (I’ll use the term “program committee”) will generally be subject to the ultimate authority of the surviving corporation’s board of directors.

实质性的管理权力可以委托给计划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有权决定雇用一名计划主管,批准计划预算,以及决定计划的目标和活动,这取决于计划筹集足够的资金来支持这些事情的能力。此外,计划委员会有权选举自己的成员。

章程中的保护

因为计划委员会仍然是幸存公司的内部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责任保护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它必须从属于公司董事会。然而,董事会向计划委员会的授权可以受到条款或细则条款的保护(包括,例如,这样的授权只能由董事会的超级多数批准的要求)。

幸存公司的章程也可以被修改以保护某些项目和优先权。例如,《公司章程》可能规定,公司应使用同一品牌名称维持消失公司的核心项目。而修改此类条款可能需要获得董事会的绝对多数批准或其他党派的批准。

同样,合并协议可能包括保护条款,以确保项目和品牌的延续,尽管消失的公司可能需要决定一个可以在合并后执行这些条款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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